实现三地仲裁机构互认彼此所推荐的仲裁员——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发布


人民网澳门7月30日电 (记者富子梅)《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文本30日发布。《指引》是由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共同商定,并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的设立,实现三地仲裁机构互认彼此所推荐的仲裁员,并纳入自身的仲裁员名册中,便利当事人跨机构选择仲裁员,进一步促进仲裁在大湾区内得到更广泛应用。
图为《指引》文本的中文(繁体及简体版本)及葡文本网页及二维码。澳门特区法务局供图
《指引》规定了推荐条件、入册程序、仲裁员名册的使用、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自愿退出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仲裁机构向所在法律部门提交推荐仲裁员初选名单,经复核后,送交粤港澳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作最终确定,并形成《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
推荐条件包括六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三)获内地、香港或澳门其中两地的仲裁机构纳入其仲裁员名册;(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担任仲裁员实务经验;(五)累计担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撰写仲裁裁决,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为跨法域仲裁案件;(六)熟练掌握普通话(或粤语)和至少一门中文以外的语言。
《指引》明确,联席会议可按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项中一项或多项条件要求。三地法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统一推荐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推荐条件,并向联席会议报备。
《指引》同时明确了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仲裁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三)因违法被判处刑罚、开除(辞退)公职、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照)或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而丧失任职条件;(四)应予以除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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