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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历史判例说明海牙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无管辖权

2016年07月03日11:24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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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香港7月2日电(记者颜昊)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从荷兰海牙仲裁庭历史上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看,荷兰海牙仲裁庭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菲方提出单方面仲裁更像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战”。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6月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的实体问题裁决结果。

  香港独立非盈利法律团体亚太国际法学院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冯华健2日表示,从仲裁庭类似的历史判例分析,仲裁庭对此次涉及领土争端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坚持己见并还将进行实体问题裁决,恐将对国际公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亚太国际法学院6月初向海牙仲裁庭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从管辖权和可诉性两个方面质疑仲裁庭做出的对菲方诉求有管辖权的裁定。在管辖权问题上,意见书分析了2010年毛里求斯就查戈斯群岛争议单方面提起仲裁案的历史判例,质疑仲裁庭对菲律宾南海仲裁的管辖权。

  意见书分析认为,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仲裁庭必须考虑双方争议的主体部分是否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毛里求斯对英国的指控是否涉及领土主权问题。

  而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仲裁庭最终以多数意见裁决,对于毛里求斯诉求的认定涉及岛屿归属权的问题,因为是岛屿的主权产生了相应的海洋权益,而这显然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因此,仲裁庭拒绝受理可能对群岛领土主权作出裁定的诉讼请求,即对毛里求斯主张英国不是有关海域的“沿岸国”、无权划设海洋保护区的诉求没有管辖权。

  冯华健认为,菲律宾在仲裁案中提出的15项诉求,试图用割裂主权的方式单纯关注《公约》第121条(关于岛礁地位)和第13条(关于低潮高地)的规定,无视《公约》关于海洋权利的一系列规定,这显然是错误和违背《公约》本意的。

  除了历史案例可以作参考外,冯华健认为,南海问题纠缠着复杂的历史和政治问题。如果不对档案资料和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整体的、深入的研究,根本无法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也无法为争端双方所接受。

  “法庭之友”意见书认为,在缺乏充分的宏观共识作为前提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本无力扮演南海有关争议适当裁判人的角色。在缺乏共识和适当裁判人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提出的所谓符合国际标准的诉求都相当于一种“法律战”。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更像为了政治目的而炮制的“法律战”。

(责编:常红、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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