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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场合裸露 妨碍他人即判有违公德罪

2015年06月04日08:35 |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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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香港6月4日电 (陈瑶)近日,一名摄影师在故宫避开人潮,为女模特拍摄一辑三点全露裸照,引起争议。针对“亵渎文物、伤风败俗”等质疑,摄影师称,裸照的拍摄没有影响任何人。有内地律师称,若故宫知情、限定拍摄地点、未扰乱公共秩序,此举不涉违法。

那么,是否能冠以“艺术”之名在公共场合任意裸露?或者说,是否能够以任何借口在公共场合作出裸露等不当举动?

公共场合裸露事件今年四月也在香港上演:一对分别为18和19岁的男女学生,醉酒后在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外涉嫌发生性行为,被路人举报后被控有违公德罪名,5月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男女被获准以2千元现金保释,期间不得离开香港和接触控方证人。

五月,香港大埔区一养老院被揭虐老,要长者裸体在露天平台冲凉,附近大厦居民可清晰看到长者赤身裸体。因在露天地方裸体并非长者本人意愿,不属猥亵露体罪。警方或会循有违公德罪方向调查事件。

对此,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黄江天律师表示,根据香港《普通法》,任何人作出严重违反公德的行为,例如在公众地方猥亵露体,都属刑事罪行。

香港的《普通法》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其特点是以约定俗成作为规范。由于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并没有任何法例规定刑罚。最高监禁7年这个刑罚,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条订出。有关罪行适用于所有非常可耻、有违公德、冒犯及令人厌恶、败坏道德及有伤风化的行为。法庭考虑公众对被告行为的观感时,会采用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

根据香港法律的解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公众”是如何定义摄影师行为的决定性人物。摄影师在故宫拍摄裸体人像是进行创作还是向艺术致敬并不重要,香港男女学生是否意识不清醒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行为带给第三者以怎样的感官感受。黄律师解释说,类似行为可以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或确保不会有第三方受到影响。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不应出于当事人的设想或初衷,而要由第三方判断是否引发不适、不安及不良情绪。

针对这类行为的检控,黄律师说,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是在公众地方进行有关行为,令其他公众人士有机会目睹被告的行为,且被告的行为是十分下流、猥亵或令人厌恶至伤风败俗的程度。控方无须证明目睹被告行为的人感到被冒犯,亦无须证明被告有意或无意作出伤风败俗的行为,或有没有理会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德。

在涉事摄影师发布照片的微博平台上,有网友留言表示,一个思想成熟、道德完善的社会,个人追求的满足要与他人感受、公众利益相平衡。“艺术”如同“美”,是一个主观、见仁见智的存在。摄影师可以将裸体美学放之于同好之中,欣赏评判,却没有权利强制侵入他人空间、摆入公众眼球,无论他人接受与否。以牺牲他人感受换来的“艺术”,有何高贵可言?

“我尊重你的艺术追求,但也请顾虑我的喜好感受。”还有网友就此评论,艺术诚然高贵,但尊重他人的品味与生活空间才是人品高贵的体现。退一步来说,即使“不违法”,也不代表任何事情都可以随心所欲。在争论摄影师行为是否违法的同时,也要谨记:法律标准只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除此之外,我们还有社会公序良俗,还有心中的道德律。

(责编:刘洁妍、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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