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务实看“一地两检”(观沧海)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均呼吁香港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会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做好“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工作。因为实施“一地两检”须分“三步走”:第一步,先由内地与香港达成《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及确认《合作安排》;第三步,特区进行本地立法。本地立法完成之后,香港高铁的“最后一公里”才能真正打通。
为什么要强调理性务实?显然,围绕“一地两检” 话题,香港某些人的言行不那么理性、不那么务实。先说务实,但凡务实的人,应该都不可能反对“一地两检” 。往小里说,“一地两检”通关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免去大包小裹上车下车反复排队之苦;往大里说,“一地两检”是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方案,体现了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政策取向,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说理性。有人说:如果这么好的安排都无法在立法会通过,令人匪夷所思。反对一个符合香港社会民意、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香港和国家发展利益的最佳安排,是不理性。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质疑甚至“妖魔化”这个最佳安排,更是不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通过前,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相关的管辖权划分和法律适用已经作出了详尽的说明。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在充分协商后决定以租赁形式在西九龙站划出内地口岸区,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但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以外区域执法, 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律体系并无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认,此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社会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发展就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香港社会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些关注和疑惑是正常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有“一锤定音”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是重要的宪制性判断,不容置疑。尊重这一宪制性判断,使基本法更好地适应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让“一国两制”的事业取得更大的成绩,才是真正理性、务实的态度。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04日 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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