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赴港旅游

■团队旅游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个人旅游

内地广东省及2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渖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请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其他旅游目的

内地居民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就医、奔丧、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附带行程

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1次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有鉴上述人士于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覧),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需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i.持有1次或2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ii.如持有1次或2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iii.如旅客持有多次有效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的「探亲」签注除外)完成「附带行程」后再抵港,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根据其签注之逗留期限而给予该旅客入境(例如持有多次有效「个人旅游」签注的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后,可再次获准入境香港逗留七天)。

「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但将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后结束。

*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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