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赴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内地工人如欲透过「补充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 1001A 及 ID 1001B。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网页或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申请简介》小册子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输入劳工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 1002(中文版本)或ID(E) 1002(英文版本)]。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以取代「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内地居民(受聘人)如欲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 及 ID990B。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 991(中文版本)或ID(E) 991(英文版本)]。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来港受养人的入境政策。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授权发布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7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