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赴港就读

内地居民可报读:
  1.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专上课程(注1);
  2.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2);
  3.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4.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ii)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5.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1:内地与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2: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申请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分别填妥申请表格ID 995A及ID 995B。所有申请均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以保证人身份)递交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标签须由在港的保证人领取并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内地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如学生来港后终止修读课程,有关院校须在终止日起计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通知入境事务处。详情请参阅《来港就读入境指南》[ID(C) 996(中文版本)或ID(E) 996(英文版本)]。
  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来港受养人的入境政策。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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