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赴港受训

受聘于本港的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
  因公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签注。以私人身分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2A及ID992B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将培训进入许可标签直接寄交申请人或经其在港的保证人转交给他们。申请人应向内地有关公安机关出示进入许可标签及所需文件,以便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关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来港受训入境指南》[ID(C) 993(中文版本)或ID(E) 993(英文版本)]。
  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详情请参阅来港受养人的入境政策。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授权发布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7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