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入境事务处处长郭俊峯致辞


赴港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由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如欲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居留,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来港居留

保证人如为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1)、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受养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 997。详情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 998(中文版本)或ID(E) 998(英文版本)]。

备注:现有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 990A)、来港受训申请表(ID 992A)、来港就读申请表(ID 995A)、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 999A)及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表(ID 1017)已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而有关随行受养人无须另行填写申请表格ID 997。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授权发布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7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