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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观察:香港如何规范儿童领养?

记者 曹海扬 李海元

2013年01月11日09:5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有7名儿童因大火死于领养者袁厉害家中,引发社会对于内地儿童领养制度的讨论。那么,香港是否允许“私自领养儿童”?香港法律对于儿童领养有着怎样的一套制度?如何厘清政府与领养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本网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实地查证。

香港特区负责统筹儿童收养事务的政府机构——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香港,领养孩子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政府和法院需要为申请领养的人士做出全面严格的评估,待评估符合资格的人士方可领养儿童。首先,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会为申请人进行深入全面的家庭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个性、兴趣、人生阅历、应付困难的能力、婚姻稳定的程度、抚养儿童的态度和能力、领养动机、能否发展受领养儿童的潜能,等等。在进行评估期间,申请人也要依照《领养条例》的规定进行法律程序。与此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接受法定的刑事记录核查。

通过评估和刑事记录核查之后,是不是就可以正式领养儿童了?我们向香港其中一家获得社会福利署认可的福利机构——“母亲的抉择”进行咨询。该机构的工作人员邝女士向记者表示,当领养申请通过评估和刑事记录核查后,他们将透过社会福利署,为领养申请人和受领养儿童进行配对。配对之后,领养者与受领养儿童开始进入6个月的“观察期”。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将和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一道,每个月进行一次或多次家访,观察儿童的生活状况,了解受领养儿童是否适合领养人以及家庭环境。而法院也会研究每一宗领养申请,已确定领养的安排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才会颁发领养令给申请人。不过,邝女士补充说,法庭可能会根据情况,延长“观察期”至9个月甚至一年,以确保颁发的领养令妥当,符合儿童最佳利益。

通过 “观察期”后,法庭会向领养人颁发领养令,领养人就正式成为受领养儿童“法律上的父母”,受领养儿童与领养人的关系就正式成为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邝女士说,正式领养后,受领养的孩子因各种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均按照普通家庭的处理方式处理。

那么在香港,如果发现弃婴或疑似流浪的儿童,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向香港另一家获社会福利署认可的福利机构——“保良局”取得了联系。“保良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在香港,如果有人在大街上遇到疑似流浪的儿童或弃婴,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报警,请警方来处理事件。报警之后,警方会将儿童或弃婴交给社会福利署的社工照顾,社会福利署作为监护人,将统一照顾这些儿童或弃婴。

在法律层面,香港法律对于儿童领养的规定十分严格。首先,香港法律规定,不容许“私自领养儿童”。根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第23A条的规定,只有特区社会福利署署长、获领养认可的机构或根据法院命令行事的人,才可以处理非亲属领养的申请,以及为“幼年人”(指儿童)接受领养做出安排。除了上述人士和机构外,任何人或机构都不得为“幼年人”接受领养而做出安排,也不得为领养的目的而交托“幼年人”,违反法例者,可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并处以十万港币的罚款。

其次,香港对于领养人的资格十分苛刻。香港《领养条例》第5条规定:有关申请人必须是“幼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是幼年人的亲属,并年满21岁、或是与该“幼年人”的父或母有婚姻关系,或是年满25岁的人士。除了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外,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还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处事成熟,能够对领养儿童做出一生的负担;有固定工作,充裕的财政状况,以及安稳的家居;身心健康,有良好的体能照顾孩子;至少具备小学六年级的教育程度;夫妻需有稳固的婚姻关系,结婚不少于3年,等等。这些规定看似严苛,其实都是为了保护受领养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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