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个人婚纱照变影楼广告
李骏长相英俊,是某选秀节目的十强选手之一。去年的一天,父亲打电话给他,说在市区一家影楼看到他和未婚妻的婚纱照做成大幅宣传册子摆在橱窗里,问他是否知道这件事。李骏挂了电话立刻驱车赶到这家影楼,果然看到自己之前拍摄的婚纱照成了这家影楼招揽生意的广告。李骏看了气不打一处来,原来之前他的这组婚纱照就曾经未经自己的许可被另一家摄影工作室用作宣传广告,为此他跟那家摄影工作室打了一场官司。现在又出现了这种情况,他立刻联系了律师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影楼停止侵权并向自己道歉,同时赔偿自己的损失10万元。影楼接到律师函后自知理亏,立刻从橱窗取下了李骏的婚纱照,但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无果,于是李骏将影楼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影楼辩称:原告的婚纱照底片是自己从网上购买后,选了几张制作成相册供顾客阅览,自己的确未与原告商量。自己知道情况后立即停止使用了该相册。因使用时间较短并未获得盈利且愿意与原告协商,但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法院将根据被告侵权使用原告肖像的时间、性质、后果、知道侵权后的态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影楼赔偿原告李骏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500元。
◎专家说法
提升肖像权保护意识
所谓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虹口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修耘表示,近年来,商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而引发的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原因主要有:一是侵权商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二是一些小型商家为节约成本而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意图获利;三是公民自身的肖像权保护意识较差,使一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到影楼拍摄婚纱照、写真集要与影楼签订协议时注意有关肖像权归属的条款,并保留相关单据;将自己的照片上传网络应谨慎,网络相册应使用密码,尽量避免他人轻易登录相册及下载照片;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注意搜集、固定证据,以便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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