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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莫名成隆胸代言人 丢广告代言起诉医院

2013年01月23日16:37    来源:新闻晚报    手机看新闻

    艺人因上了“隆胸”杂志而失去广告;月嫂突然“被签约”其他家政公司;个人的婚纱照莫名成为影楼广告——未经本人许可,一些商家凭借侥幸心理,为节约成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为自身利益而影响他人生活,这类事件并不少见,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几起类似的案件。

  案例一 莫名成为隆胸“代言人”

  嘉嘉是香港某演艺集团的签约艺人,去年通过演艺公司拿到为一个健康饮品代言的广告合约。正当嘉嘉为拍摄代言广告进行准备时,演艺公司突然收到了饮料公司的通知,要求解除与嘉嘉的代言合约。

    演艺公司给嘉嘉看了随着解约通知一起寄过来的杂志,这是一本私立医院的广告杂志,杂志封面正是嘉嘉的照片。杂志中有一篇文章同时使用了嘉嘉的照片,文章称嘉嘉是该医院的病人,在医院做了隆胸手术,效果颇佳等等。饮料公司的解约通知中说,由于嘉嘉做过隆胸手术,不符合该饮料健康自然的理念,因此解除代言合约。

  嘉嘉拿着杂志气得浑身发抖,杂志中使用的照片是自己为某知名杂志拍摄的内页图片,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隆胸广告。嘉嘉下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搜集了证据,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被告医院辩称,自己主办的杂志是方便百姓就医、宣传生活常识的公益性杂志,不具有盈利性质;况且杂志上的照片是技术人员创作构思的,并不是使用原告的照片;同时,原告名气不大,不存在对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应对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收入和本身所具有的影响价值,以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被告杂志的性质、发行状态、影响范围以及原告的社会影响酌情作出决定,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案例二 金牌月嫂成别家“招牌”

  许阿姨是辽宁人,十多年前来到上海,一直从事月嫂工作。近年来这个行业快速发展,再加上许阿姨签约在一家沪上颇为有名的家政公司,客户多,信誉好,使得许阿姨接的单子也越来越多,收入也自然水涨船高,还被所在的家政公司评定为“金牌月嫂”级别,成了公司的金字招牌。

  这天,许阿姨突然收到了家政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许阿姨觉得莫名其妙。公司答复说她违反公司规定,在外面私自签约接私单。

  这是怎么回事?许阿姨连忙让女儿帮她上网搜索,果然在一家服务性网站看到了许阿姨的宣传广告,广告上是许阿姨的大幅照片,显示的家政公司并不是许阿姨签约的公司。

  许阿姨一看傻了眼,自己根本没听说过这家公司,却因为这家公司盗用自己的照片而失去了知名家政公司的合约,一怒之下,许阿姨将拿自己照片做广告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擅自从网络上转载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赔偿的主张,因对其实际造成的损失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考虑原告工作特性和被告的收益状况,酌情判决被告家政公司赔偿原告许阿姨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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