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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澳门特区同成长”征文

澳门回归后的廉政成效

(澳门) 司徒英豪

2014年05月27日11:14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手机看新闻

  在澳门回归前,贪污舞弊的现象相当严重。自回归祖国后,实施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澳门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廉洁度成为亚洲以至世界排名前列地区。据香港《政经风险评估》2012年发表的排名计算,澳门在亚太地区的廉洁排名为第六位。究竟是何原因使澳门的廉政建设取得如此成效呢?

  自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基本法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制度,除国防、外交外,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及司法权。在特区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方面,主要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九条,即“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规定,大力推进公共行政领域的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基本法亦促进澳门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发展,在2009年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制订的“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第19/2009号法律),赋予了廉政公署调查和侦办私营部门贿赂事务的权限。自此,澳门廉政公署便有条件全力推动政府的廉政勤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可见,澳门的廉政建设之所以能取得成效,主要是从加强制度建设着手,包括基本法赋予廉政公署适当的法律地位和足够的权限。

  澳门廉政公署的性质为一高度独立执行有关反贪污法律的专门廉政机构,只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负责,而不是设置在立法或行政机关之下对政府负责,且不受任何指示或命令的约束。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体现在其运作的独特性上。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由检察院领导。但是,廉政公署的侦查由廉政专员自行接受检举、决定立案侦查、建议起诉或归档;甚至在侦查时限上,也赋予廉政公署超越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限制。故高度独立的廉政公署,成为制衡权力、保证政府廉洁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与澳门回归前相比,“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当年的设置规格只相当于政务司级(即今日的司级部门),运作上虽独立于以澳门总督为首的行政系统,惟公署性质又非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既不受总督统率又不受立法会指挥,但需向立法会负责。故可发现,澳门的反贪机构在回归前的法律地位只是相当于现时的司级部门,其专员由当时的总督任命,需向立法会负责;回归后澳门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为主要官员级别,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很显然,基本法赋予廉政公署的法律地位比回归前更高,这表现出特区政府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视。

  另一方面,在回归前,澳门的反贪机构只具对公共部门进行反贪及行政申诉的权限,因而有关反贪机构对私人领域的贪污行为束手无策,严重影响整体的廉政建设的成效。回归后,由于博彩业发展迅速,加之这是一个开放度较高的城市,大量的现金流、物流成了澳门发展的重大挑战,因而澳门廉政公署除继续推进公共行政领域的廉政建设外,更与时并进地在2009年制订和通过“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其规定将廉政公署的权限进一步扩展私人领域,可对私营部门的贿赂事务进行调查和侦办,对贪污舞弊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更全面和更有效地防止和打击社会上的贪污行为,为澳门构建廉洁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反贪机构(即廉政公署)的设立,其性质为一高度独立执行有关反贪污法律的专门廉政机构,且只向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即行政长官)负责,而不是设置在行政机关之下对政府负责,而向行政长官负责的规定更可使廉政公署能更有力和更具效率地肃贪倡廉,充分说明廉政公署的设立是较为有效的廉政建设模式,使澳门的廉政建设在回归后十多年间取得显著成效。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澳门特区政府的管治威信,而且为澳门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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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妍、郑青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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