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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

2020年07月01日11:47 | 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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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徐想 摄)

7月1日,国新办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23条立法、香港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情况。

沈春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也是明确表态在国家法律出台后要完善相关的法律。

第一,香港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一共规定了七种行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还有两种是和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有关的活动,一共七种应予禁止和惩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所以一个七种,一个四种。其中,有两种行为是有交集的,一个是分裂国家,另外一个在23条中表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法中表述是“颠覆国家政权”,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充分。

第二,两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规范。“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

第三,是不取代。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层面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23条立法。从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23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第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

(责编:刘叶婷、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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