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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涉港决定:合理合法、一锤定音

2020年08月12日08:13 |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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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刘洁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受到高度关注。专家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因疫情推迟而产生的“真空期”,由现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是最恰当的方案,合理合法。

根据决定,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欣新指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为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

“对解决香港特区立法会可能出现的‘真空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具有最高的宪制地位和法律效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寻求全国人大决定,是在法律依据上更加成熟的表现,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本地法律争议和司法复核的风险,以便香港社会集中精力做好当前最紧迫的疫情防控工作。

田飞龙解读,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本就由选举产生,在香港社会具有民意认受性,继续履行职责不仅可延续其民主代表性,也最为简便易行,是成本最小的方案。

他表示,任何其他的方案都涉及到一定程度形式的选举或者推选,不仅耗时耗力,还有可能引发争议,而且还会造成一定规模的人员聚集,不利于将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到疫情防控的大局之上。“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合理合法,是当下最恰当的办法。”田飞龙说。

对于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是否违背基本法中关于“每任立法会议员任期四年”的规定,陈欣新表示,严格来说,本次决定并不是延长现任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而是由于下一届香港立法会因疫情影响无法顺利选举产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特殊安排,并不违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期限和权利来自于中央特别授权,是针对当下特殊情况的特殊安排。”田飞龙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决定也明确指出,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并未改变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如何理解决定中所说的继续履职“不少于一年”?田飞龙表示,放宽期限实际上是对香港社会的一个善意。目的是防止未来在疫情防控和选举过程出现一些耽搁或延误的意外情况,导致不能如期选举或新一届立法会不能如期履职。根据本次决定,则无需再次提请中央指示或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不必担心再次出现立法机关“真空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的高度负责和对市民切身利益的最大关爱。陈欣新强调,在立法会选举延期的这段时间里,香港立法会议员应有所担当,继续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立法会平稳运行。面对疫情的严峻形势,香港社会各界应放下分歧,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责编:于洋、燕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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