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除外交事务和防务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亦确定香港特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代议政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双层代议政制架构。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以及税收和公共开支。立法会全部60位议员透过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在2012年9月产生。
地区层面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第四届区议会共有民选议员412位、当然议员27位以及委任议员68位,任期由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行政架构
政府自2002年起实施政治委任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由政治委任官员担任各个司长和局长职位,就各自范畴内的事宜承担政治责任。政府在2008年增设了副局长和政治助理这两层政治委任职位,协助司长和局长处理政治工作。公务员队伍是政府的骨干,继续协助制定和执行政策。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扎根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奉行以普通法为根基的独立法律制度。
司法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年来成就卓越,屡创佳绩,关键在于其司法制度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而这正是普通法法制的基本运作原则。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能独立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3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非常任法官。终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由五位终审法院法官共同聆讯和裁决,并可按照需要,邀请一位本地或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整体的行政事务。